领着高额的工资,理应为公司尽职尽责,可是原广西横县平福航运责任有限公司船舶业务主管魏某荣,却把收上的百余万业务运费迟迟不上交公司,经多次催促后还未能完全上交,最终公司只好选择报警。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魏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责令被告人魏某荣退赔被害人单位广西横县平福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八十一万零三百四十元。
被告人魏某荣系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居民,2014年12月10日起受聘于广西横县平福航运责任有限公司,任该公司“平福168”号船舶业务主管。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魏某荣使用“平福168”号船舶分别客户向某、陈某平、陈某琴、郭某处承揽了4笔货运业务,并收取了上述四客户支付的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共1130340元。后魏某荣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全部将收取的1130340元费用上交公司,只上交了32万元,其余的81034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至今未归还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荣归案后即如实供述本案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荣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81034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