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应当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货凭证和目的港交货凭证。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电放提单”是以传统提单为基础的一种变通做法。在船、货双方使用提单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认单不认人”,无单放货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有风险。电放提单自然成了承运人和买方的另一种选择,因为“电放提单”项下的货物根本不需要凭正本提单交(提)货。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容易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要了解提单背书,就必须了解指示提单。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指示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而分为三种。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
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不签发提单而签发“电放提单”一般是基于托运人的申请。由于“电放提单”并不是提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托运人手中持有“电放提单”并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采用汇付或托收时,托运人在已经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方式比较安全,在没有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则是给予买方(收货人)充分信任。如果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电放提单”必定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从而构成“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将使卖方无法通过信用证获得货款。
由于托运人在申请“电放”时一般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托运人很难追究承运人在“电放提单”过程中的责任。如果托运人(卖方)在承运人凭其“电放”指示放货后时仍没有收到货款,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能据此向货物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这种情况下货物并不是因外来风险遭受了损失;只能跟买方进行交涉,毕竟是买方提了货却未付款,买方可能提出降价或减少货款等苛刻条件,或者干脆拒绝商谈,卖方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又面临昂贵的律师费、烦琐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程序,即使最后通过诉讼追回货款,也必早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在物质上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给承运人带来的影响
对于承运人而言,由于在签发“电放提单”之前已经收回了全套正本提单或者根本不曾签发正本提单,所以在目的港“电放”后不会遇到正本提单持有人向其要求提货的情况。与传统提单下的无单放货相比, “电放提单”下一般不存在承运人向第三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即使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承运人手中握有托运人提供的保函,向保函出具人追偿有关损失也是相当方便的。“电放提单”下一般也不会出现货物压船现象,船期的正常运作就有了一定保障。由此可见,“电放提单”下承运人的地位相对而言是比较有利的。当然,对于承运人而言,明确向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该票货物的托运人是相当重要的。
对收货人的影响
表面上使用电放提单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而获得的,实质则是托运人应收货人的要求而提出申请的,可以说买方是“电放提单”的始作俑者。通过电放提单的使用,买方不必担心自己的资信不够申请不到银行保函而无法凭保函提货,也不必因为申请保函而支出额外的费用,买方无疑将从电放提单的使用中获得实际利益; 同时,由于电放提单省去了单据在邮寄途中和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和费用,也避免了遗失风险,减少了费用支出,买方能快速实现提货。但是,买方从电放提单获得上述利益是以提货后付款为前提的,如果买方在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之前就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首先,在规则不十分明确情况下,托运人(卖方)非常可能向承运人发出更改收货人的指示,在收货人没有明确情况下凭电放提单传真件前往提货的可能不止买方一人;其次,即使买方能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一旦发现货损货差,卖方可能以电放提单上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以及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如果买方转而针对承运人主张权利,其次,即使请求卖方出面向承运人索赔,卖方或者基于已经收到货款而无动力向承运人索赔;或者因为其并没有遭受损失而没有诉权;或者由于无法有效扣船而难于索赔。
电放提单不是无权凭证,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