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朋友们:
集装箱开箱检查是一项关乎到港口、船舶、船员以及环境安全的重要工作,是海事局履行监管职责、维护辖区海运安全的重要手段。历史上,国内外因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逃避监管而引发的重大事故比比皆是,例如2003年5月28日,“华顶山”轮在驶往广州黄埔港途中突然发生燃烧事故,舱内所装的货名为“氧化铁”的货物发生燃烧,“华顶山”轮最后沉没,据事后调查,该船实际所装货物为国内危规4.2类易自然危险货物——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在运输中,因其包装箱体破损,吸入湿气,保险粉分解聚热产生自燃而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命和财产损失。
从上例可以看出,集装箱开箱检查工作责任重大。考虑到部分货主对海事监管工作的陌生,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普及不够,我们特别将海事进行开箱检查的依据以及货主的相关责任宣贯如下:
我们的执法依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货主的相关责任: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规定: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希望广大货主能够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也希望广大货主能够支持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共同为辖区航运安全保驾护航!
转自鲅鱼圈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