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的最后航次
对于合法的最后航次 ,出租人当然有义务履行 ,船长也应听从承租人的航行指示。虽最后航次合法 ,承租人仍有严格义务按时还船。如果船舶的迟延交付由承租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 , 依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 ,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和市场租金率之中的较高者支付超期期间的租金。另一方面 ,如果迟延还船由承租人可免责的原因引起 ,如船舶进行了不合理绕航 ,或出现停租事由 ,则超期期间 ,承租人只须按合同支付租金 ,旦其同时享有向出租人索赔的权利。
2 、非法的最后航次
如果承租人指示了非法的最后航次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并且有权要求承租人另行指定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如果承租人拒绝重新指定 ,出租人可以视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根基 ,即构成根本违约 ,他有权解除合同。在英国判例法中 ,Gregos案的法官认为承租人给予的一个非法最后航次的指示其本身并不 会构成“毁约”,只有当承租人拒绝另行指定即坚持此种非法最后航次的指示时 ,才会构成“毁约”,出租人因此可以与他人另订合同并且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因合同提前终止而给其造成的租金损失。
即使是在出租人不知晓的情形下 ,船长接受了非法的最后航次,出租人仍可在得知后拒绝履行。这是因为 ,接受非法最后航次实质上是变更合同内容 , 而按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船长并无此权限 ,故定期租船合同下由出租人雇用的船长在未得到出租人的特别授权时 ,无权代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变更合同。如果出租人本人接受了非法的最后航次的指定 ,并且 予以雇行 ,可视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了变更还船时间的合意。此时 ,非法最后航次成为合法,适用前述对合法最后航次法律后果
【来自找法网 定期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