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15〕50号)发布
AIS配备要求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沿海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A级AIS船载设备。
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A级或B级AIS船载设备。
AIS操作要求
无论船舶是在航行还是锚泊,AIS设备应一直保持正常工作。
当船长认为AIS的连续操作可能危害船舶安全时可以关闭AIS,并在航海日志中记录。
值班驾驶员在航次开始时和变化时应手动输入和更新以下数据:船舶吃水、危险货物、始发地、目的地和ETA、航线计划(转向点)、正确的航行状态,和AIS短消息。
值班驾驶员应检查船舶静态信息是否准确并及时更新。静态数据的变更应由船长决定。
船载AIS是船舶避碰辅助设备,不能替代雷达目标跟踪或VTS助航;AIS设备的使用不能减少船舶驾驶员遵守避碰规则的责任。船上AIS的使用不应影响正常航行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