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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注意的事项以及T/T付款下如何避免风险

提单中注意的事项以及T/T付款下如何避免风险
首先肯定是单证相符,各个项目的信息不能有错误了,细心,细心,再细心!
一般货代在出正式提单前会出一份核对联给到你,自己要好好检查,如无误而又第一次与客户合作或有必要时可以发给客户,并说明这只是核对信息所有,如无错误将按此联出提章,一般发现有错误,你就可以要求货代修改,并在修改之后再发客户确认。

其次针对提单要不要签字盖章的,简言之如果Consignee一栏有具体客户的信息的就不用签盖;如果此一栏为空白或其他的(比如说TO BEARER,TO ORDER OF,TO ORDER OF +人名或SHIPPER或ISSURING BANK)就要签盖背书。

再次关于签盖背书,具体的参照第二节内容,简单的列个表
背书是指在B/L后面作出说明并签字盖章,这个单是公司方形的中英文章节
gagaggogo解释
CONSIGNEE 栏内容
背书要求
不记名提单
(空白)或“To bearer”
不用背书,谁拿提单谁就能提货。
不记名指示提单
“To bearer”
不用写内容,只有提单后面签字盖章即可,谁拿提单谁就能提货。
记名指示提单(多为T/T付款方式下)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
在提单日后面写上“Deliver   to    ××”或“Endorsed   to   ××”
  
然后签字盖章
记名指示提单(L/C付款方式下)
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  
  
在收货人栏就填“
  
“To   Order   of ××× Co”并在提单后面签字盖章
记名指示提单(L/C付款方式下)
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在收货人栏就填
  
“To   Order   of ×××Bank”并在提单后面签字盖章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黄色部分“To bearer”即具有不记名提单又具有不记名指示提单的双重性质,而国际上不太认同不记名提单,这么一来的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是需要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的。

下面我们来讲讲一下T/T方式下的交易方式可能遇到的一些疑问和情况。
一、为什么有时候外商无需提单即可提货?
我们知道,提单理论上应该是“物权凭证”,即谁“合法取得”提单,谁就等于拿到了货物。
提单上有发货人(出口商)Shipper、承运人(货代/船东)Carri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货人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
“收货人Consignee”通常有两种填写方式:
一是“凭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人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转让)自由转让,比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单就无权提货(除非货代和船公司乱来,违法无单放货),很保险,推荐大家使用。信用证项下,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另一种就是记名提单,即“收货人Consignee”栏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这家公司才能提货。因为具体规定了收货人,所以别人即使拿到提单也没用,此提单也无法转让。另一方面,正因为规定死了提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所以一些国家就认可这个收货人即使没有正本,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中会碰到外商没拿到正本提单也能提货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把货物交给货代开出记名提单,几乎就等于直接交货给外商。如果此时没有收回货款,就有一定的风险,付款与否就靠外商自觉了。记名提单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的效力。

二、哪些国家可以无需记名提单正本即可提货?
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无(记名提单)正本提货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过去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容易发生记名提单下私自提货的现象。

英美法系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哈马、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塞浦路斯、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尼日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等。

有疑虑时,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不过,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判例,认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种转机。虽然如此,还是要谨慎,毕竟预防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赢了,对绝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还不一定打得赢,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诉讼变成商业纠纷,扯皮几年。

所以,对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记名提单。实际上记名不记名的,在正经的生意操作中不会给外商带来太多不便。

我们给客人签的合同上是合同生效时付30%的订金,产品出厂前付清余款,客人订金按时付了,可现在要发货了,客人确说要我们先发货,拿到提单后传真给他们,他们才打款,我们收到款后,再将提单寄给他们,请各位外贸高手指教指教,这样安全吗?

这个要看你的船公司是对方指定还是自己找的船公司,若是自己的船公司,你可以把提单传真给对方,然后跟船公司写一份申明资料,没有你们的书面允许是不能把货物交给客户的.等你收到钱后,然后传真一份保函给船公司,让船公司把货物交给客户.

若是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就要防止客户跟船公司串通了.必须把剩余的款打了再发货,也 就是你不付余款,我就不安排给你入仓。说到这里就特别要提到土耳其的海关了,特别要注意这个国家,曾经我之前在那个公司的一浙江供应商接了60多个40HQ的订单,20个HQ是付款了的,剩下40个在海上漂着,因为客户要是不付款或不去提货,海关会拍卖货物的,而购买这票货的客户或当地公司是有优先拍卖权的。
以上两条是最稳妥的方案.

同时你要看看你客户的情况,按照一般的情况,客户的条件是合理的.因为都要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

国际远海运货,正本提单在发货人付完港杂费后可以从货代处取得,根据贸易条款,发货人交银行或者在收到货款后发快递给收货人。近洋货,因为运输时间短,发货人拿到正本提单再寄给收货人往往需要大概3到四个工作日,货有可能已经到港,免费箱使或堆存期超期会产生额外费用,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货人通常会要求电放,(发货人需要提供电放保函,申明放弃正本提单,目的港可以见此指令放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发货人承担),目的港代理可以凭电放单或指令无正本提单放货。在电放情况下,正本提单对于发货人来说是不存在的。正本和电放不可能同时存在。要做正本就不可能做电放,要做电放正本就没有。海运正本提单一般由发货人快递给收货人,做电放就没有正本提单只有电放单,电放提单可以直接给收货人发传真或邮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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