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标题忽然感觉无处落笔,不知这笔春秋账该从如何说起了。但是既然标题是“由定金被吞噬而引发的思考”那我们就从航运圈最近也是经常发生的定金被原船东/二船东/op 吞噬定金的一个案例说起。
租家A公司通过经纪商B公司与看起来像OP的C公司签订了一船租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家A公司向OP -C公司打了一笔定金。然后由于各种航行及天气原因船舶看来在laycan期内是无法赶到装港的。OP公司想租家申请展期,但是租家公司受制于信用证装运期的制约无法答应展期,并要求解除本合同。接下来的进入故事的高潮部分,合同解除了,OP公司却拒绝退还已经收到的定金。
根据租船规定OP公司这么做当然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是作为租家能通过什么途径要回自己的定金呢?接下来我们设定一些假设。
假设一 :
op 公司有原船东公司的授权,并且该租船合同已经得到原船东的批准,而定金也是打到原船东账户上的。
在这种情况下是最好搞定的,虽然目前航运市场哀鸿遍野,但是这种上不得台面的事原船东还是有顾忌的。只要证据确凿,租家完全可以委托一个律师马上查封船东账号,抑或申请扣船告票。 相信你不用做这么多,只要给原船东打几通电话,发几封“措辞严厉”的邮件就能拿回定金了。
假设二:
不知道OP 公司有无原船东授权,也不知道该租船合同原船东知不知道,而且定金是打到OP公司指定的账号。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落实OP与原船东在这份合同里的关系,即原船东到底知不知情。知情那就跟假设一一样。如果不知情,那问题可能就需要另一番解决方法了。
因为原船东不知情,那么OP公司就用了原船东的船名签了租船合同。如果合同整船履行的话肯定是合同项下的船去执行,那么就可以扣船。如果像案例中合同还没到执行阶段就被取消了,那么op跟原船东有没有签订合同这就不得而知了。那么定金就应该在OP手里。国内的OP 说白了同样是皮包公司。向这种公司追索靠法律途径可能收效不会很大(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可能依据就是 非法侵占 和合同诈骗了 )。基本上大多数同行都通过讨债公司了。
当然本文的重点并不在于分析解决这个事情所能用的办法,我们想超脱出这个案例来总结规避此类风险的办法及途径。说白了租船合同也是一种合约行为,订约也都是自由的。 定约之前作为一个具备资格的法人,对合作的的对手肯定需要有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的。跟一个信誉良好的合作方合作就算是合作不顺,那对方也会是勇于承担责任的。而跟一个骗子合作,那就压根不用期待有什么好结果。
一份经典的租船合约通常都是有三方构成的。船东,租船人,经纪人。作为一份合约的参与方,那肯定引爆合同风险的也肯定会是三方中的。所以在合作中清晰而明确的了解到三方的背景是十分必要的。
从租家来看,是可以通过市场或者行内人士打听下你所想要合作的对方的行业操守的。跟操守较好的合作方合作是根本的条件。但是租家会面临一个低价诱惑。操守好的船东或者经纪公司一般报的价格比较高,而现在贸易处在微利状态,那么一个合作方抛出超低的价格来诱惑,相信很多租家是把持不住的。所以很多人都是会吃亏上当在这方面。 在这我们也呼吁租家不要迷信低价格。低价格意味着高风险,也意味着你的定金会被吞掉,你的运输合约会执行不下去,同时会影响到你的贸易履行。所以作为租家对于低价诱惑要有着清醒的认识。
那我们回到风险预防,作为租家就要尽量选择跟有真金白银资产的合作方合作。这样万一有问题也有追索的余地。那么小到定金这个问题上,如果安排支付定金,那一定要支付到原船东的账户上。 如果是通过BRK 或者OP 公司那就需要拿到原船东的汇款路径指示。 但是现在造假章也是很疯狂的,所以作为租家找个靠谱的经纪人从旁协助代为物色靠谱的船东公司也是十分必要的。
当所有的合作方经过调查落实都是很有信誉的之后,我们还没有万事大吉,接下来有些细节还是要落实到合同条款里去的。作为租家为了保护自己完全可以在条款里加上一条关于定金只支付给原船东指示账户的条款。 总的来看,如果合作方都是有实力靠谱的,细节落实到合同上很重要。会成为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 如果合同订立的再好,合作方就是个骗子,那么不但起不到保护自己的作用,反而有可能被骗子利用来制约自己。
还有就是经纪人所起到的作用问题,作为一个信誉较好的经纪公司,所起到的作用应该远远大于促成一份合约。笔者认为努力发展成为合同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才会是以后持续生存下去的契机。 在合同中由于租家跟船东是天生的对手关系,肯定会有种天生的不信任在里面。而经纪商作为联系两者的桥梁,则显得尤为重要。细化到合同上,有时候经纪商完全可以接受合同两方的委托,作为单独的第三方代为保管合同项下的定金甚至是运费。但如果一个经纪公司想承担这样的责任,仅仅是在香港或者开曼群岛注册的皮包公司是不可能胜任的,它必须要付出更多的资本。
作者:青岛恒鼎远洋航运租船部 -- 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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